西安理工大学财经委员会工作制度(西安理工财〔20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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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财经法规和陕西省教育厅关于高校财务管理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财经管理工作,促使学校财经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西安理工大学财经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 坚持校党委领导,校长负责的高校工作管理体制。主要对学校的经济决策、校办产业建立和发展及学校财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向校务会、党委会议提出建议。
      第二条 财经委员会的主要职能:统一协调学校财经工作;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审议有关财经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对重大经济问题、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投资事项和信贷活动进行论证等。具体内容如下:
      (一)根据国家和陕西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审议、制定学校各项财经管理制度、工作计划,使学校的各项经济活动规范化、制度化。
      (二)审议并向校务会提交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及预算方案,校务会向党委常委会提交通过后,组织和监督学校预算的执行,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议。
      (三)审议各部门提出的预算调整申请,给出是否同意调整的意见。其中:单笔经费调整在30万元以下的,由财经委员会研究审批;100万元以内的由校务会议讨论决定,100万元以上的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四)研究学校内部各方面的经济关系、经济政策;审议有关财务改制、改革的方案、办法和措施,并对现行财务政策的合法性、合理性提出建设性意见。
      (五)对学校重大支出项目安排、基建(工程)的立项、对外投资及校办产业的建立和发展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出意见。
      (六)对学校的信贷活动进行论证,并向校务会提出建议。
      (七)研究审议学校在各项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整改,促进教学、科研事业有序发展。
      (八)统一领导学校收费工作。审议学校各项收费政策和制度,规范收费行为。
      (九)研究学校开源节流、增收节支、提高办学效益的措施。
      (十)研究其它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校务会委托研究、审议的财经事项,并将审议结果向学校有关会议汇报。
      第三条 财经委员会人员组成方案:
      主任委员:校长
      副主任委员:总会计师
      委员:党办主任校办主任 人事处处长 财务处处长
      发展规划处处长 资产处处长 监察处处长 审计处处长 
      校工会常务副主席 教代会代表2人 相关专家
      秘书:财务处主管预决算副处长 
      第四条 议事程序
      校内相关单位初步研究后提出意见或建议并报财务处,财务处审议并提建议方案报总会计师审核,由主任委员审批,提交学校校务会或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条 议题收集、召开会议和编发纪要
      (一)财经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确定。
      (二)财经委员会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财经委员会委员和讨论研究议题有关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三)财经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议案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委员同意为表决通过。对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还必须征求未出席会议委员的意见。
      (四)财经委员会会议纪要由秘书整理起草,报会议主持人签发,发送财经委员会委员与会议决定事项有关的单位,并送学校有关校领导。
      第六条 财经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要求
      (一) 财经委员会委员应不断加强国家财经法规、政策的学习,关心和熟悉学校的财经工作情况。
      (二) 财经委员会委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廉洁自律并遵循保密规定。
      (三) 财经委员会委员应立足于学校的长期发展,充分发表意见,积极建言献策。
      第七条 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文件精神与此件不符,以此件为准。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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