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理工大学学生表彰奖励办法(试行)(西理财〔200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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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对象为本校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创新实践、科技活动、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本校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学生。专科生、本科生、专业学位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入学第一年期间,原则上不参加各项奖励评选。
第四条 学校对本办法所列的各种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的各项奖励主要为精神奖励。


第二章 表彰奖励的种类和方式


第六条 学校设立以下若干个人奖:
(一)三好学生标兵;
(二)三好学生;
(三)优秀学生干部;
(四)优秀毕业生;
(五)优秀毕业生干部;
(六)文体积极分子;
(七)创新成果奖;
(八)学习进步奖;
(九)自强不息奖;
(十)见义勇为奖。
第七条 学校设立以下若干集体奖:
(一)先进班集体;
(二)优良学风班;
(三)精神文明班。
第八条 学校对获得上述奖励的个人与集体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寄发喜报;
(四)颁发奖章或证书。
(五)颁发奖品或奖金;
(六)其他表彰形式。
第九条 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或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章 表彰奖励的条件


第十条 “三好学生标兵”评选比例为参评学生总数的3.5%,其评奖条件如下: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款;
(二)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表现突出,获得公认与好评;
(三)学习成绩在班、年级名列前茅或在学术活动、学习竞赛中表现突出,成绩优秀;
(四)体育达标成绩优良,带动同学参加体育锻炼,搞好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或在各种大型比赛中取得较好名次。
(五)综合素质测评评价等级为“优秀”。
第十一条 “三好学生”评选比例为参评学生总数的6.5%,其评奖条件如下: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勇于与不良倾向作斗争,积极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品行端正,具备一定的群众基础;
(二)学习态度端正,学风严谨,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学习成绩优良;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体育达标成绩优良;
讲究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在创建“文明宿舍”活动中起到积极作用;
(四)综合素质测评评价等级为“优秀”。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为参评学生总数的3.5%,其评奖条件如下:
(一)优秀学生干部奖获得者应是担任兼职辅导员、学生助理、校团委研究室主要干部,学院、分校区分团委副书记、部长、副部长,校学生会、研究生会、院学生分会、分校区学生分会主席、副主席、部长、副部长,学生党支部、团支部、班委会主要干部,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意品行修养,在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中积极组织,并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办事公道,有原则性,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三)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日常学习和生活中表现突出,群众基础扎实,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四)工作积极主动,具有开拓精神,在自己负责的工作范围内做出一定成绩;
(五)学习目的明确,认真刻苦,较好地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各考试考查科目全部合格,学习总评成绩良好,取得应修的学分;
(六)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达标成绩合格,并能带动同学积极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热爱劳动,带头搞好个人和公共卫生;或在各种大型文体比赛中取得较好名次;
(七)综合素质测评评价等级为“优秀”。
第十三条 “优秀毕业生”是学校授予努力学习、全面发展、有正确的择业观的应届毕业生的荣誉称号。获得学校“优秀毕业生”称号者,可推荐为陕西省高校优秀毕业生候选人。“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为毕业生总数的6.5%,其评奖条件如下: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风正派,品德优良,团结同学,遵纪守法;在校学习期间,在各方面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本科生在校期间获得两次(含)以上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以上奖励或二等以上奖学金(含社会奖学金),或曾被评为陕西省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专科生、专业学位生、研究生,在校期间至少有一次获得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以上奖励或二等以上奖学金(含社会奖学金);
(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认真刻苦,在读期间各学年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健康,达到并保持《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五)在校期间,未受过行政或党、团组织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六)能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并依据自己特长,积极投身到祖国各项建设事业中,具有为社会主义事业无私奉献的精神。
第十四条 优秀毕业生干部是学校授予德、智、体全面发展、担任学生干部的应届毕业生的称号。立志献身西部的学生干部优先考虑;获得学校“优秀毕业生干部”称号者,可推荐为陕西省高校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优秀毕业生干部”评选比例为毕业生
总数的3.5%,其评奖条件如下: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条款;
(二)担任学生干部,热心为同学服务,在集体活动和各类社会活动中表现出色,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在同学
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十五条 “文艺积极分子”“体育积极分子”评选比例均为学生总数的3.5%,其评奖条件如下:
(一)体育积极分子: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表现突出,对全民健身活动起到积极促进作用,或是校、院体育代表队的主力队员,在省、市、校运动会上取得较好名次,对开展群众体育锻炼起到带头作用。
(二)文艺积极分子:积极参加校、院、班级的各项文娱活动,表现突出,为活跃同学的文娱生活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第十六条 “创新成果奖”依据《西安理工大学关于对学生加强创新教育的规定》评选。
第十七条 “学习进步奖”奖励学习成绩在本学年有明显进步的学生,评选比例不超过所在学院学生人数的1%,其评奖条件如下:
(一)学习勤奋努力,学年各科成绩合格,平均成绩在本专业较上学年前进10名(45人以上专业)或7名(45人及以下专业)以上;
(二)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三)积极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体育达标成绩合格。
第十八条 “自强不息奖”奖励家庭经济困难但学习勤奋努力,德、智、体全面发展,在经济困难学生中表现突出的学生。评选比例不超过所在学院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的2%,其评奖条件如下:
(一)家庭经济困难,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水平;
(二)积极奋进,自强不息,品德优良,遵纪守法;
(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认真刻苦,学年各科成绩
优良;
(四)积极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
第十九条 “见义勇为奖”奖励主持正义、见义勇为的学生,不受评奖比例限制,凡有见义勇为行为或先进事迹的均授予该奖。
第二十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比例为班级总数的10%,其评奖条件如下:
(一)班委会和党、团支部团结协作,富有凝聚力;班干部以身作则,积极努力开展各项工作;
(二)全班同学积极上进,关心国家大事,认真参加各种政治学习和各项教育活动,出勤率均在95%以上;积极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现象;
(三)全班同学学习勤奋,学风浓,班风正,班级平均成绩良好以上;
(四)尊敬师长,讲文明、懂礼貌,遵守公共道德,自觉服从学校宿舍管理人员教育管理,讲卫生,宿舍整齐、干净,1/3以上宿舍获得文明宿舍称号,没有在公共场所起哄、嘘闹等现象;
(五)同学之间团结友爱,彼此尊重,互相帮助,关系融洽;
(六)各种文体活动和集体活动参与面广,全班学生体育锻炼达标成绩合格率在90%以上,优良率在55%以上。
第二十一条 “优良学风班”评选比例为班级总数的10%,其评奖条件如下:
(一)班干部以身作则,模范带头,积极努力组织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和其它学习活动;
(二)全班同学积极上进,学习刻苦,学风严谨,班级平均成绩良好以上,不及格率低于10%;
(三)课堂秩序良好,全班无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同学
之间在学习上互相帮助,取长补短,班委会积极组织行之有效的帮学活动;
(四)尊敬老师,文明礼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第二十二条 “精神文明班”评选比例为班级总数的10%,其评奖条件如下:
(一)形成一支严以律己、以身作则、敢于负责、积极工作的班干部核心。全班同学具有较强的集体主义观念,积极参加最佳团日活动和优化校风学风活动,在校、院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中,无迟到、早退、旷课现象,形成了“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优良班风;
(二)全班同学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文明行为要求,无违纪现象发生,讲文明、有礼貌、讲道德,尊重他人、遵守公德、助人为乐,勇于制止和揭发各种不良行为,涌现出较多的好人好事;
(三)积极创建“文明宿舍”和“文明教室”。全班无不合格宿舍,其中1/3以上宿舍为文明宿舍。


第四章 评审机构和办法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生奖学金和表彰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一名主管校领导任主任,学生处处长任副主任、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任委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秘书长。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学生奖学金和表彰奖励的评审工作;秘书长由学生科科长担任。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奖学金和表彰奖励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主管院领导任组长,评审小组由5-7人组成,学院党政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辅导员
代表、班主任代表、学生代表应为评审小组成员。
第二十五条 各类表彰奖励的评选工作在学生学年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进行。评选工作由各学院评审小组具体实施。各学院须制定学生表彰奖励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一般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完成。各单位对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依据西安理工大学有关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相关办法进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处每年按照学生人数的基数将各奖项的名额划分给各学院。
第二十八条 “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文体积极分子”“学习进步奖”、“自强不息奖”评选办法:
“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文体积极分子”“学习进步奖”、“自强不息奖”由各班班主任和班委、团支部主要干部根据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中商议提出候选人名单,经班级民主评议,报所在学院评审小组审议,并将初评结果在全院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
第二十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一)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办法:
1、校级学生干部由其主管部门提名推荐;
2、学院的学生干部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名推荐;
3、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由校团委提名推荐。
(二)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需参加本班的民主评议,并征求有关教师意见,经所在学院评审小组审议同意后报学生处审核,由校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一)优秀毕业生由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和班主任协商提
出初选名单,并征求有关老师意见,经学生评议,综合意见后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查,经学院评审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报学生处审核,由校评审委员会审批后报陕西省教委备案;
(二)各学院应将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与毕业教育、鉴定工作结合起来,对自愿到边远地区、艰苦地区、基层工作的毕业生,或在学期间在思想、学习、体育锻炼及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或有特殊贡献者,予以优先考虑;
(三)评选优秀毕业生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参照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每年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干部”评选办法:
(一)优秀毕业生干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办法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优秀毕业生干部候选人需参加本班的民主评议,并征求有关教师意见,综合意见后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查,经学院评审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报学生处审核,由校评审委员会审批后报陕西省教委备案;
(二)其他规定参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三款。
第三十二条 “先进班集体”、“优良学风班”、“精神文明班”评比办法:
先进班集体、优良学风班、精神文明班由各学院表彰奖励评审小组在各班总结申请的基础上,根据奖励条件择优推荐上报,经校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上报校领导批准。
第三十三条 个人奖和集体奖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每年的九月份进行,特殊情况依实际情况而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处审核各项表彰奖励材料,并将获奖名单在全校公示,无异议后提请校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五条 本年度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必修课和限制
性选修课不及格者(文体积极分子可适当放宽),不能参加各项评选。
第三十六条 院级奖励,由学院评审小组审定,院长签发并报学生处备案。同一事迹已由学校表彰奖励的,学院一般不再重复奖励。
第三十七条 学生个人或集体对各项表彰奖励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学院或有关部门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学院或有关部门评审小组提出书面异议,评审小组应在接到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本学院或有关部门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处提起申诉。学生处接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提请校评审委员会审定。校评审委员会的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三十八条 上述奖励数额及具体办法依据学校每年实际情况,由学生处另行规定。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三十九条 全国三好学生、先进班集体分别在三好学生标兵和校先进班集体中选拔推荐,陕西省高等学校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分别在西安理工大学优秀毕业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中选拔推荐。
第四十条 见义勇为奖获得者、重大竞赛获奖者等,由校长亲自颁发证、章或奖金,并与校长合影留念。
第四十一条 授予“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生干部”、“文体积极分子”、“创新成果奖”、“学习进步奖”、“自强不息奖”、“见义勇为奖”
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在全校通报表扬,并由学校向其家长发送喜报,记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二条 授予西安理工大学“先进班集体”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在全校通令嘉奖,并由学生处向获奖单位发送喜报。在全校范围宣传报道获奖者的先进事迹,并由学校推荐参加陕西省和全国更高荣誉的评比活动。
第四十三条 授予西安理工大学“优良学风班”、“精神文明班”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在全校通报表扬,并由学生处向获奖单位发送喜报。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列“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生干部”、“文体积极分子”奖项不可兼获。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其他相关规定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
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经 2005 年7月19日第8次校长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上一条:西安理工大学财经委员会工作制度(西安理工财〔20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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